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973,200105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九七三號
原 告 業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農生 住台北市○○○路○段七一號二樓之三
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 律師
複 代理人 俞秀美 律師
楊久弘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賴曉萍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嗣於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十七日開庭審理中,被告提出管轄及當事人不適當之程序抗辯,原告乃更正被告名稱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二0七號),並聲請本件移轉管轄,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雄地方法管轄,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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