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四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孫曉青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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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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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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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三 │ │壹 │伍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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