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賴泱樺
法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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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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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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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怡富新興日本證券投│0000000至00806│十 │壹萬 │ │
│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29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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