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七四號
聲 請 人 北宇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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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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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三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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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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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力股份有限公│中華銀行營業部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貳仟伍佰伍拾貳元│AA九二五六六三│ │
│ │司王金世英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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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泰祥開發股份有限│合作金庫仁愛支庫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 │壹仟捌佰壹拾柒元│ZQ七九五八二六│ │
│ │公司沈文彬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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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貳仟肆佰壹拾伍元│AZ000四五五│ │
│ │司林天雨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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