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 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0七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朱│土地銀行營業部 │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伍萬零肆佰伍拾玖│AB一七六四三三│ │
│ │炳昱 │ │ │元 │九 │ │
├─┼─────────┼─────────┼───────────┼────────┼────────┼──┤
│2│台灣人壽保險公司朱│土地銀行營業部 │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伍萬零貳佰伍拾元│AB一七六四三三│ │
│ │炳昱 │ │ │ │三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