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除,2036,200105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六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丙○○之繼承人,因丙○○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有價證券不慎遺失,經聲請公示催告後,無人申報權利,請求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丙○○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丙○○名義聲請公示催告,有公示催告卷附聲請狀足憑,,丙○○顯不具當事人能力,本院八十九年催字第五六七四號裁定對已死亡之丙○○為裁定,顯不合法,該裁定不生公示催告效力,則前開有價證券既未經合法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即無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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