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一號
聲 請 人 星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瑋芳
送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三一號一六樓之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二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