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八號
聲 請 人 普易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聰 住台北市○○○路二三一巷十九之二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莊心瑜 住
送達代收人 張文華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之二號三樓B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1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附表編號2所示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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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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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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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國欽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貳萬柒仟陸佰貳拾│0000000 │ │
│ │ │限公司台北分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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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國欽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貳萬柒仟陸佰貳拾│0000000 │ │
│ │ │限公司台北分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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