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順
訴訟代理人 張雪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催字第5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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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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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八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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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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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流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銀松南分│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貳拾玖萬陸仟壹佰│AS0七一二七一│ │
│ │司李錦雙 │行 │ │貳拾貳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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