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徐陳淑芳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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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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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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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荏原電產股份有│華南銀行營業部 │八十八年四月五日 │ 未 載 │壹拾貳萬肆仟伍佰│AA九七五三六0│ │
│ │限公司 │ │ │ │叁拾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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