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三九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五 │ │壹 │叁佰玖拾│ │
│ │ │ │ │ │壹 │ │
├─┼───────────────┼──────────────┼────┼───┼────┼───┤
│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00000─八 │ │壹 │貳佰零柒│ │
├─┼───────────────┼──────────────┼────┼───┼────┼───┤
│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0000000─二 │ │壹 │壹佰壹拾│ │
│ │ │ │ │ │玖 │ │
├─┼───────────────┼──────────────┼────┼───┼────┼───┤
│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00─七 │ │壹 │叁拾伍 │ │
├─┼───────────────┼──────────────┼────┼───┼────┼───┤
│5│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二 │ │壹 │壹佰伍拾│ │
├─┼───────────────┼──────────────┼────┼───┼────┼───┤
│6│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0 │ │壹 │壹佰叁拾│ │
│ │ │ │ │ │伍 │ │
├─┼───────────────┼──────────────┼────┼───┼────┼───┤
│7│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二 │ │壹 │壹佰零叁│ │
├─┼───────────────┼──────────────┼────┼───┼────┼───┤
│8│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0 │ │壹 │壹佰壹拾│ │
│ │ │ │ │ │肆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