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成
代 理 人 史逸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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