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D0000000─二 │ │壹 │壹仟 │ │
├─┼───────────────┼──────────────┼────┼───┼────┼───┤
│2│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一 │ │壹 │叁佰柒拾│ │
│ │ │ │ │ │陸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