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九三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壹 │壹佰叁拾│ │
│ │ │0 │ │ │ │
├─┼───────────────┼──────────────┼────┼────┼───┤
│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00000-│壹 │壹佰叁拾│ │
│ │ │八 │ │伍 │ │
├─┼───────────────┼──────────────┼────┼────┼───┤
│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0000000─│壹 │壹佰伍拾│ │
│ │ │四 │ │壹 │ │
├─┼───────────────┼──────────────┼────┼────┼───┤
│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壹 │壹佰 │ │
│ │ │九 │ │ │ │
├─┼───────────────┼──────────────┼────┼────┼───┤
│5│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00000─│壹 │捌拾捌 │ │
│ │ │0 │ │ │ │
├─┼───────────────┼──────────────┼────┼────┼───┤
│6│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0000000-│壹 │玖拾伍 │ │
│ │ │一 │ │ │ │
├─┼───────────────┼──────────────┼────┼────┼───┤
│7│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五九0一五五─二│壹 │壹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