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五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謝奇昌 │台灣土地銀行忠孝分│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壹萬陸仟叁佰陸拾│CB0八七九0一│ │
│ │ │行 │ │元 │六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