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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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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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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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三七八九二三─二│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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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三七八九二四─四│ │壹 │壹仟 │ │
├─┼───────────────┼──────────────┼────┼───┼────┼───┤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三七八九二五─六│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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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三七八九二六─八│ │壹 │壹仟 │ │
├─┼───────────────┼──────────────┼────┼───┼────┼───┤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三七八九二七─0│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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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三七八九二八─一│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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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三七八九二九─三│ │壹 │壹仟 │ │
├─┼───────────────┼──────────────┼────┼───┼────┼───┤
│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三七八九三0─0│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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