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三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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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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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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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美商花旗銀行松江分│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叁仟陸佰叁拾元 │0000000 │ │
│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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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總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壹萬零壹佰柒拾伍│CC六一九九五三│ │
│ │司洪國雄 │ │ │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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