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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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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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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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花旗銀行台北分行松│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參萬玖仟玖佰柒拾│0000000 │ │
│ │ │江分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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