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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勇
送達代收人 程學文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捌仟貳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柒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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