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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保險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國泰真情一0一終身壽險(主約)」契約書第三十七條、「國泰平安保險(附約)」契約書第二十九條,兩造約定關於上開二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住所地址並非在本院轄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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