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保險,81,200105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八一號
原 告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展運通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瑞展運通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陸仟零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叁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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