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庚○
戊○○
己○○
丁○○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摩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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