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簡上,131,200105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一號
上 訴 人 宏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居台北縣林口鄉○○○路○段二十巷二十五弄二號四樓之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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