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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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