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348,20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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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鄭聯芳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福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地上物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捌拾壹萬壹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壹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伍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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