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355,200105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五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零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