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373,200105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榮昶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龍


右原告與被告復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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