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381,200105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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