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二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甲○
法定代理人 周文麗
右原告與被告正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甲○○○○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原本(中、英文譯本各一份),並請陳報原告之主事務所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二、經認證之訴訟代理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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