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1994,200105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國揚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具體表明系爭分別共有之公共設施坐落處所。

三、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及買賣契約契約書全部資料。

四、若依原告所主張被告應將前述公共設施回復與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簽訂之買賣房屋契約所訂之狀態,其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何?請檢具相關鑑定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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