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049,200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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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一路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陸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捌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陸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伍佰捌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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