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078,200105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王傳杰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二二八號五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現金增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妮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暨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之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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