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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