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115,200105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五號
原 告 吉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忠
送達代收人 林文淵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昕瑩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昕瑩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貳萬零陸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肆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零玖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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