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14,200102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錦源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被 告 乙○○

甲○○ 住
右 一 人 劉正卿 住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約定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業據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二份為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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