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七號
原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萬零肆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零肆拾捌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柒仟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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