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
原 告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輝立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0號十一樓之一 送達代收人 劉師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