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20,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