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269,200105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九號
原 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上開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