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399,200105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誠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肆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零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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