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400,20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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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王珮玫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十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零貳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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