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478,200105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七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零柒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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