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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七號
原 告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林月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昆泰營造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肆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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