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374,20010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正杰
被 告 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四九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張成達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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