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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威信中國有限公司間交付貨物事件,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叁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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