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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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