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562,2001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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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柒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零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伍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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