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649,200102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順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樹
送達代收人 陳秋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原告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和被告勤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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