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
原 告 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賢 住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信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詮信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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