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875,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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